创新调控思路和政策工具,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加大定向调控力度,增强宏观经济政策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前瞻性,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经济运行信息及时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20)证券市场的去管制的发生早于混业经营,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颁布了大量的证券业法案旨在推动其证券市场的自由化程度,而在1996年颁布的《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大幅取消和放松了此前对证券业的诸多监管政策。无独有偶,法国学者杜梅尼尔和莱维则以阶级分析的方法阐述了其与每月评论派相似的看法。
布伦纳观察到,里根政府在早些时候并没有直接的迎合金融界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美国金融部门利润占其经济总利润比重的均值为17.22%,90年代上升到25.88%,2000-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则达到35.94%(见图3)。其后,在不断宽松的货币环境中,金融部门在80年代末迎来了起飞,美国互联网泡沫破裂后,金融化进程在新世纪初期进入了高潮并最终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经济危机。利息收入分散于整个资本集团内,而不是一部分货币资本家独享的专利。这种资本集团关系的变化在历史中不止一次地出现过。
其次,施行凯恩斯主义所产生的较高税率水平和政府较多的微观管制在利润率下降的背景下进一步恶化了投资意愿。在两个时期之间,由于凯恩斯主义和其他管制政策,金融资本的力量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和削弱。另外,可以考虑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经验,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委员会、财政部等之上,成立金融协调理事会,以统一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
这对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实践的发展呼吁统一监管体制。这一做法与法国和巴西类似,即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设立牵头监管机构,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上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后,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东亚国家纷纷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这对于有效防范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为亚洲金融危机后日本、韩国经济的复苏与金融业的发展,尤其是为平稳地度过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作出了贡献。二是以理财产品为代表的表外金融业务的发展亟待制度性约束。
而在这样的境况下,以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不仅在微观上难以对上述各外资金融集团实行有效监管,宏观上也很难对外资金融集团在我国的发展和风险现状加以全面把握。而随着金融机构间业务联系的逐渐紧密和跨国金融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作为开展金融业混业经营主流组织模式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使防范金融部门之间风险的交叉传染、控制整个金融业系统性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虽然金融监管领域的大部制改革还没有提上日程,但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业进行监管或者扩大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权限、统合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职能,都符合大部制改革的价值取向。统合监管模式的形成使得国家金融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在协调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进行更有效的监管。(作者杨东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进入专题: 金融统合监管 。笔者建议,短期内(2-5年)主要采取措施加强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这一法定牵头监管机构,赋予其统合监管协调权限,以此强化市场监管。
其中,2007年颁布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新设立的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初期目标是协调和组织应对金融监管中出现的多方监管问题,以对金融市场作出适当反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监管活动中出现的多重监管、监管缺位和评估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考虑采取相应的行动,并发布重要出版物,增加社会责任感和公众透明度。但笔者认为,我国还是应该尽快推出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合并三会。通过实现大金融部委制,尽可能地防止因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而导致的监管空白,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目前市场上的理财产品分为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衍生类、贵金属类等,通过理财产品将普通投资者与商业银行,将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联系起来,金融理财产品、金融服务已经出现明显的统合趋势。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深思的,也有待于实践层面的进一步论证。
对此类基于系统论视角将不同界别、不同层次的金融市场、金融主体、金融服务、金融行为纳入统一金融监管框架的趋势,笔者将其概括为金融监管的统合化。第一种方案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较为有效地规制主要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缺位的存在。
所以,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最终确立前,统合监管模式还将经受各种质疑和驳问。在此前提下,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可以有两种具体方案:一是将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交由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牵头监管,由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决定由自己全权负责监管或者指派相关机构进行监管。笔者认为,我国统合型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可以分两步走。基于2000年-2001年的数据,在APEC国家范围内进行比较后可以发现,采取分业监管的美国的总监管费用是采取统合监管的日本的20倍。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2007年以来,监管当局关于规范金融业综合化发展的法律法规更多、迈出的步伐更大。
到此发展阶段,金融统合监管理念已经深入人心,金融混业已经取得极大发展,并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业的主要经营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一种普遍的金融业组织方式,并且相应的法律法规得到了完善发展,如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信托业法》等。同时受各机构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优势所限,可能造成监管失位或者监管不足。
在完善的统合监管体制架构内,为了更加适时、有效地监管金融业,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还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协调各方及时采取恰当行动。同时可以借鉴英国做法,设立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准司法性质),促使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认真依法进行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
此框架一方面能够强有力地应对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交叉问题的存在。以英国为例,一体化的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监管范围比原有的九个监管机构业务范围宽泛,但总预算比原来低。
对被监管者来说,只需与一个监管机构打交道,服从一套规则,大大降低了行政开支,减少了间接监管成本。在保持目前机构组成的情况下,先成立一个统合性的机构组织。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发达国家纷纷走上了寻求集中监管的道路。在统合监管体制之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应是完全的监管执法机构,负责对监管对象进行具体监督,以及就货币信贷政策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反馈意见,在行政监管执法中主要注重市场准入管理和日常技术性监管,以避免行业性普遍违规行为发生。
当然,在实现金融统合监管体制的过程中,也需要加快对金融商品、金融服务、金融组织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规体系建立工作所以,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最终确立前,统合监管模式还将经受各种质疑和驳问。
为了应对行政监管执法带来的行政纠纷,减少由于金融业快速发展伴生的大量行政诉讼,可以考虑在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下设立ADR机构,保护消费者。但笔者认为,我国还是应该尽快推出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合并三会。
同时可以借鉴英国做法,设立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准司法性质),促使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认真依法进行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四是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为今后我国建立统一金融监管体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同时,以人之长补己之短,在监管改革中,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如英国、日本、韩国的监管改革经验也十分重要。二是厘清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实现政策职能方面的统合。作为后发国家,我国并没有经历发达国家那样完整的金融长周期,金融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历史包袱不重。上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后,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东亚国家纷纷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这对于有效防范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为亚洲金融危机后日本、韩国经济的复苏与金融业的发展,尤其是为平稳地度过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作出了贡献。
而为了对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行政监管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一切违法、违规主体及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有必要对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进行行政约束,可以赋予中国人民银行行使该职权,履行金融再监管职能。毕竟,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和金融市场国际化、自由化的不断深入,对分业多头监管体制进行统一整合的阻力势必增加。
但作为新兴发展中国家,我国在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过程中,要立足于自身金融市场金融体制尚不成熟等具体实际,将世界金融发展一般规律与我国金融的国家禀赋有机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监管统合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的金融市场监管协调功能继续保留,并且在其相关职能权限内对还可能产生的金融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控并采取相应措施,从而强化宏观审慎监管。
可以说,我国主要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已卷入综合化经营的浪潮。而该监管体制保证了各监管部门的合作,既能减少监管信息成本和节省资源,也能有效降低行政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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